北京滅火器檢修工作流程
作者:超級管理員?? 添加時間:2014-12-26 03:12:09
滅火器外觀檢查--卸壓--解體--試壓泵水壓試驗--分體進行維修--筒體烘干--組裝--充裝藥劑、氮氣--氣密試驗--出廠檢驗
滅火器維修檢測、滅火器檢修檢測、維修滅火器(年檢)包括:
1滅火器檢測(卸壓打開滅火器檢測器頭、閥門、虹吸管、壓力表性能是否正常,并更換損壞的配件);
2滅火器筒體試壓泵水壓試驗測試滅火器筒體在2.5MP的壓力下是否變形報廢,檢測滅火器筒體是否銹化腐蝕;
3重新灌裝滅火藥劑并稱重計量,更換變質的滅火藥劑;
4重新充裝驅動氣體氮氣壓;
5密封器頭后做噴射性能檢查、氣密性能檢查;
6滅火器筒體外部的清潔清洗;
7貼消防部門認可的滅火器維修年檢合格證、 滅火器維修、滅火器檢測、滅火器年檢標簽
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--GA 95-1995
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(yè)標準
滅 火 器 維 修 與 報 廢
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1.1 本標準規(guī)定了滅火器維修檢修檢測、維修技術要求和滅火器報廢條件。
1.2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維修與報廢。
2 引用標準
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
GB 4402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
3 滅火器的檢查
3.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,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(以下簡稱維 修單位)檢查,更換已損件,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。
3.2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,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(guī)定期限時,必須 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。
3.2.1 手提式和推車式 1211 滅火器、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。以及手提式和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期滿五年,以后每隔二年,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。
3.2.2 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、手提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,以后每隔 二年,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。
3.2.3 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、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期滿二年,以后每隔 一年,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。
3.3 外觀檢查發(fā)現(xiàn)有 5.1 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。
4 維修技術要求
4.1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**標準或行業(yè)標準的要求。
4.2 滅火器筒體
4.2.1 維修單位必須按 3.2 條的規(guī)定,逐一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。另外, 滅火器已經使用,雖未達到 3.2 條規(guī)定的期限,但外觀檢查發(fā)現(xiàn)筒身有磕碰,焊 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(guī)定要求的,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。為防止污染環(huán)境,水壓 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。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 壓力的 1.5 倍。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(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 6%)等影 響強度的缺陷。
4.2.2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,貼花完整,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,應重新涂漆。
4.2.3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(水型的滅火器除外),均應進行烘干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5-03-01 批準 1995-12-01 實施
GA 95-1995
4.3 滅火器的橡膠、塑料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。變形、變色、老化或斷裂的必 須更換。
4.4 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、損傷等缺陷。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,否則,應更 換壓力表。
4.5 噴嘴有變形、開裂、損傷等缺陷的,必須更換。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 能夠自行脫落或擊碎。
4.6 滅火器的壓把、閥體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、變形、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 陷,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,否則,必須更換。
4.7 密封片、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,并符合密封要求。干粉滅火器的防潮 膜必須更換,并符合 GB 4402 第 2.2.5 款的規(guī)定。
4.8 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、堵塞、損傷和裂紋等缺陷,否則,必須更換。
4.9 二氧化碳貯氣瓶(以下簡稱貯氣瓶)
4.9.1 貯氣瓶必須符合 GB 4402《手提式干粉滅火器》的 2.6 條的要求。
4.9.2 貯氣瓶從出廠日期算起五年后,以后每隔三年必須按 GB4351 的 3.6.2 款的 要求做水壓試驗。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。
4.9.3 沒有按 GB 4351《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》的 6.3 條的要求打鋼印的 貯氣瓶必須更換。
4.10 器頭
4.10.1 器頭不允許存在裂紋、螺紋失效等缺陷,否則必須更換。
4.10.2 塑料器頭使用二年后必須與筒體一起做水壓試驗檢查,不合格者必須更 換。
4.10.3 金屬器頭從出廠之日起,每隔五年必須筒體一起做一次水壓試驗,不合 格者必須更換。
4.11 化學泡沫滅火器的內劑瓶不得有裂紋等缺陷,否則必須更換。
4.12 水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,必須更換。
4.13 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、部件應盡可能采用原生產廠生產的。若采用其他 廠或自制的零、部件,必須符合**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和滅火器生產廠的設計要求。
4.14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,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。
4.15 經維修后的滅火器,必須在滅火器的筒身和貯氣瓶上分別貼上永久性維修 銘牌。
4.15.1 筒身上的銘牌
4.15.1.1 銘牌的位置在滅火器生產廠貼花的背面筒身上。
4.15.1.2 銘牌的尺寸推薦為 70mm×50mm。
4.15.1.3 銘牌的顏色推薦為白底黑字。
4.15.1.4 銘牌應有如下內容: 維修單位的名稱; 維修許可證編號; 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 MPa; 維修的年、月。
4.15.1.5 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。
4.15.2 貯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(不允許打鋼字)上,應標明貯氣瓶的充裝系 數,驅動氣體充裝量,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、月。
GA 95-1995
5 滅火器的報廢
5.1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必須報廢。
a. 筒體按 4.2.1 款進行水壓試驗,不合格的必須報廢,不允許補焊。
b. 筒體嚴重銹蝕(漆皮大面積脫落,銹蝕面積大于、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 分之一者)或連接部位、筒底嚴重銹蝕的。
c. 內扣式器頭沒有(或未安裝)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。
d.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,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;滅火劑量大于等 于 4 ㎏的滅火器,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。無法更換的應報廢。
e. 筒體嚴重變形的。
f. 結構不合理的(如筒體平底的;貯氣瓶外置,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 部的干粉滅火器)。
g.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(含貼花脫落,或雖有貼花,但已看不清 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)
h.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。
i. 公安部或各?。ㄊ?、區(qū))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。
5.3 報廢標志 應報廢的滅火器或貯氣瓶,必須在筒身或瓶體上打孔,并且用不干膠貼上“報
廢”的明顯標志,內容如下:
a. “報廢”兩字,字體*小為 25mm×25mm;
b. 報廢年、月;
c. 維修單位名稱;
d. 檢驗員簽章。